1.借款人在本中心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3.征收安置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征收安置房找补得差价。
1.宿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原件;
2.征收安置房屋结算清单原件;
3.安置小区上房公告原件;
4.提供售房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
注:①“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1.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担保期间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房产开发公司账户内。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1.征收安置房自取得房屋征收安置证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2.借款人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3.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4.贷款审核后借款人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5.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6.本细则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7.业务咨询电话:0557-30115;
8.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ahsz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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