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搬迁期:
搬迁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具体规定: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项目经营单位安排搬迁期,并向其开具《关于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搬迁期的通知》,同时在现租赁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搬迁期的内容,承租家庭在搬迁期内可继续承租现房屋,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不超过12个月。搬迁期满,承租家庭应自行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承租家庭,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在搬迁期内仍可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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