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损坏或遗失后,持证人应当立即向发卡银行报失并停用有关功能,及时向原发证新居民事务所或签证新居民事务所申请换领或补领居住证,换领须交回原来的旧证、补领需提交本人出具的遗失证明;
原发证或签证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后,符合补换领条件的,给予补办证件;
补办证件与原证为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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