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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警告处分决定 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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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19xx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19xx年8月参加工作,现为学院保卫处职工。

  20xx年4月,因在分管后勤处生活服务中心时,由于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学院教工餐厅严重亏损,受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内,能够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和现实表现的鉴定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xx年4月起解除行政处分,按现在岗位恢复其校内津贴。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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