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厦门市XX区人民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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