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物件坠落、高空抛物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有何规定?
物件脱落、坠落致害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实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不仅指经过登记的物权人,还包括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和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城市新建房屋等。
无法查明侵权人,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或可证明家中并无此种物品等,则由可能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坠落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一并给予受害人补偿。如事后可以查明侵权人为何人,给予补偿的人可再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