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各派出法庭也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立案调解的新模式。其中,东小口法庭选派优秀法官进驻社区居委会,沙河法庭把立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小汤山法庭邀请一个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回龙观法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提示书”,注重对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南口法庭成立了“综合调解组”。二是形成了“一个主导、八方联动”的外部调解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区基层组织调解等相结合。三是形成了“一个核心、多个延伸”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不仅让法官与法官助理开展立案调解工作,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主体参与立案调解,将许多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初始阶段。
一、离婚诉前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二是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