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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一、养老保险补缴新规定
1.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停止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2.老固定劳动合同工,包括长期临时工在计划中,临时工在城市户籍,以及那些没有参保或者停止缴费的,可以补养老保险。
3.被开除、未经公共服务被释放、出名的人,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足社会养老保险。
如果你属于上面提到的某一种人群,那么你就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资格。所以当我们缴纳养老保险的还没有达到一定年限的时候也不必太过于担心,只要后面补缴完,我们的养老保障依然是存在的。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本省其他地州市户籍人员,长期在该市居住的,符合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到居住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参保手续。
具有本省户籍,在该市已参保人员,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补缴三类人
1、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济南市户籍,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的基数和比例
——个人身份补缴,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
一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年限
——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一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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