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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审改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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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离婚案二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审被判了不准离婚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所以,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关于离婚问题的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话一般只能依法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改判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一审被判了离婚的,这要根据一审案件事实是否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来具体判断,如果没有新证据,改判几率较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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