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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的承担与规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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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原则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该规定,技术开发的风险无需满足“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条件。当事人可以预见并努力克服技术困难,但仍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在风险责任方面,首先看当事人是否约定,其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最后若无法确定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遵循公平原则。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1款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根据上述规定,技术开发的风险无须“无法预见、无法防止”的条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开发所面临的困难是可能预见的,对所碰到的技术困难,虽经合理的努力仍不能克服,这些都不影响技术开发风险的成立。

技术开发风险,是非因发人违约造成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或者说,技术开发风险是因不可克服的技术困难造成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导致的损失。

技术开发风险的负担原则具体为:

第一,看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有无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二,如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又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应当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拓展延伸

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分担的最佳实践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分担是确保各方公平合理的重要考虑因素。最佳实践是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来明确每个参与方在风险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合同应明确定义技术开发的目标和范围,以便确定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合同应规定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情况下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此外,风险分担应考虑各方的技术能力、资源投入和商业利益。最后,合同应包含解决争议的条款,如仲裁和法律适用等。通过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技术开发合同可以为各方提供保障,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是确保公平合理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技术开发的风险责任应由当事人约定或合理分担。无论是否能克服技术困难,技术开发风险的成立不受影响。最佳实践是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来规定各方在风险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并考虑各方的技术能力、资源投入和商业利益。通过明确的风险分担机制,技术开发合同可以为各方提供保障,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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