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无需另行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法律分析
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而言,形式上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的债务,由于诚信的缺失等诸多因素,担保追偿权纠纷显著增多。
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齐精智律师特将法院支持的具体追偿规则归纳如下:
1、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2、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
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
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本身就需要替债务人还款,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也一定会在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限内,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没有要求担保人还债,担保人不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结语
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齐精智律师特将法院支持的具体追偿规则归纳如下:1、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判决书已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起诉;2、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可直接申请执行;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