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行为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在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情况下,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借款借据需充分说明资金来源、用途和流向,否则难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取决于借款方式和债务性质。夫妻间的借贷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用途如何,都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亲属、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据,应当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一张借据,难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识的自然人或法人,还可以申请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核实债权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事实。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另一方需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若另一方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由离婚案件当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只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纠纷,则另一方应申请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因为有婚姻关系的影响,夫妻间的借贷行为有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法律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但一般情况来说,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不区分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还是单纯的个人负债,都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起偿还的。
结语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行为认定原则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借据真实有效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另一方应共同偿还。然而,借据真实性需充分证明,否则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虚无债务责任。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共同债务主张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债权人可另行起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以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以一方名义但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分居但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合法经营亏损债务以及非法经营亏损债务等。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间的借贷行为需要特别对待,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