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者受伤也可被认定为工伤,但由于不再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退休职工在聘用单位工作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工伤补偿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因工死亡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加强工伤保险参与,完善工伤认定和处理制度,以避免劳动争议。请专业工伤劳动律师协助处理复杂的工伤程序,以保护受伤者的权益。
法律分析
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缴费工资,不到平均工资按平均工资计,估计近4万元。如解除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为12个月本市平均工资,约5万元左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与劳动者是否退休返聘没有关系,也就是说退休返聘者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既然能被认定为工伤,就要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各项待遇。
但退休返聘者,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因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各种工伤待遇。据此,又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在实际执行中,一般情况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在工作中受伤,基本上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退休职工在聘用单位工作是劳务关系,其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能算是工伤。因此,不可能得到任何工伤补偿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风险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如果没有简历完善的工伤事故认定和处理的制度、流程,将容易因工伤问题引发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专家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积极参加工伤保险,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完善规章制度和相关流程。
因为工伤的程序特别复杂,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认定工伤、伤残鉴定、工伤赔偿,这几个程序有时会出现仲裁、一审、二审,单位聘请律师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个是单位负责人对工伤流程不熟悉;另一个是以委托律师走复杂的程序从而让受伤者放弃一些利益。因此请一个专业的工伤劳动律师协助是最好的。
结语
退休返聘者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和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退休返聘者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不适用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而言,缺乏完善的工伤事故认定和处理制度将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完善规章制度和流程。工伤程序复杂,涉及多个环节,聘请专业的工伤劳动律师协助处理是最好的选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