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工伤赔偿的新规定,包括一般伤害、造成伤残和死亡的赔偿项目以及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伤害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伤期间的工资和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造成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法律分析
一、关于工伤赔偿的新规定,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 对于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伤期间的工资和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工伤认定等级所需要赔偿的费用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基于实际的伤残等级来要求赔偿处理。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新规定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工伤赔偿领域迎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首先,根据新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申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核定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其次,新规定明确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如果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职工本人。
此外,新规定还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新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新规定包括:医疗费用结算申请期限缩短为15日、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的实施,将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高效,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结语
工伤赔偿的新规定包括一般伤害和造成伤残、死亡的赔偿项目以及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其中,对于一般伤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伤期间的工资和交通食宿费;对于造成伤残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以及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基于实际的伤残等级来要求赔偿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