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患病或病情危重,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没有得到有效救治而去世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由于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导致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证实的;4.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 职工原在军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患病或病情危重,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没有得到有效救治而去世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由于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导致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证实的;
4.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同工伤。这些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患病或病情危重,并在四十八小时内没有得到有效救治而去世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于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导致急性中毒而住院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证实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条例,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