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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道路交通规划问题梳理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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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新要求下加快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环境,保障《规划》实施

二、实施中要做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优化衔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造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客运换乘“零距离”、物流衔接“无缝化”、运输服务“一体化”,全面提升综合交通服务水平和运输效率。

 三、以改革创新办法推动铁路建设,继续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采取综合措施提升铁路可持续发展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十三条 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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