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不能质押。因为法律规定只能质押动产和除有益物权外的财产权,不包括房地产,房地产的价值那么大,质押就是把东西交给债权人保管,不利于房地产的利用,是对资源的浪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动产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