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支付拍卖的相关费用,扣除本次执行费用,再交付申请执行标的的数额,如果还有多余的,应当退还被执行人;如果数额不足的,继续执行其他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三十四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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