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与主合同一同生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设立,但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需办理出质登记方可设立。
法律分析
没有做登记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应在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一同生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但有价证券出质、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应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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