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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