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森林火灾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反环境保,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显然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处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律依据以上解答来自于《刑法》《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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