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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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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并且除合作协议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与本合伙企业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如已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6、如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7、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8、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表决规定作出决定。

9、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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