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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材料调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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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 主要材料差价按 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 权平均市场价材料调差一般是指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原因,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总包合同中对材料调差的约定各不相同,但调差逻辑基本一致,多遵循按实调整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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