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业主临时规约或业主规约,合理合法装修房屋;
2、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其他合理的费用;
3、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公序良俗;
4、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的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
5、房屋出租的业主,经常性关心房屋使用状况,管理好出租的房屋,防止承租人产生不合理的转租以及违法装修现象以及其他违规现象;
6、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不足30%时及时配合业委会缴纳;
7、热心公益事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组左邻右舍;
8、对于不良行为敢于说正义的话,发生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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