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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中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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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企业协议确定企业名称时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字样。主要经营场所—般为企业的注册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合伙人姓名即自然人合伙人的本名,名称即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所使用的机构名称,住所即各合伙人的法定住址。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由于法律允许合伙人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劳务等资产与方式对企业出资,而且不同的合伙人用于出资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协议应分别对不同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额度和各合伙人对其出资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具体期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应当分别标明各期缴付出资的具体时间。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亏损分担原则、具体比例、数额对合伙人的责任分担具有重要意义。

合伙合同纠纷会在三个月内出判决结果,而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在合伙合同中应该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的经营地点,合伙的目的,合伙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企业利润的分配方法,亏损的承担方式。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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