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人不能执行股东会决议,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则可以将其进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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