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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审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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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仲裁庭通常按以下顺序开庭调查:

(1)当事人的陈述;

(2)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开庭时应出示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辩论。调解、裁决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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