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仲裁庭通常按以下顺序开庭调查:
(1)当事人的陈述;
(2)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开庭时应出示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辩论。调解、裁决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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