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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积金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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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10元。2021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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