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期限、标准的证明。
(4)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证明。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需提供就业(求职)情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