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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律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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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确定恋爱关系后主动报告,接受审查,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爰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爰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爰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再者,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最后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囗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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