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也可以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对方不承认的可以用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