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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加重情节 法律问题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具体包括如下:(1)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情节恶劣的。怎样算情节恶劣呢如属于家庭成员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入未成年人宿舍或者集体宿舍实施奸淫行为的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的前科的智力有问题的妇女或者心性不全的幼 女进行奸淫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 女多人的。这是人数上的要求,不要求同一时间奸淫多人,时间上可以不连续。(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是对妇女的一种侮辱,同时也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公众场合”的界定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剧院、医院等。(4)二人以上轮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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