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9、表中工时单位统一为:小时;1个工作日=8小时。. 实际总工时=平均职工人数×实际工作日×8。. 在计算时,损失工时与实际总工时的“单位”统一使用“日”或“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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