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
5.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折合超过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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