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它可能进入人体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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