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债权债务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2、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勿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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