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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生育津贴有哪些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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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生育津贴有下列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保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劳动者享受的生育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则由法律、法规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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