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担保物处置程序中,如果出现争议,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担保物处置程序一般分为担保物处置前程序和担保物处置后程序两个环节,不同的程序环节应当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担保物的认定、拍卖、变卖、处分等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担保法》第七十九条:担保物处置后,担保人、债务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处置程序、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拍卖、变卖、抵押、扣押、查封、财产保全等执行措施的合法性有争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经执行法院查明属实后解决;执行结束后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程序。
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担保物处置程序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程序。同时,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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