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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