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被告不是必须出庭。离婚诉讼的被告方无特殊理由,能出庭但不出庭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被告方进行拘传,经拘传后被告仍然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不出庭,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会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定双方感情还未完全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鉴于离婚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与人格权利息息相关,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