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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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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是指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或者是因特殊原因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特殊原因包括: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部队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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