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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