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及长期病假条规定:癌症、尿毒症、心血管疾病、职业病、放射病、精神病等可请长期病假。病假2个月内按原工资发放,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根据工作年限发放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发放不同比例的工资。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和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不同时长。计算方式根据病休时间累计。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还应发放生活补贴。员工请假不超过6个月按在职工资发放,超过6个月支付病假工资。
法律分析
一、哪些病能开长期病假条?
例如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发全额工资,如因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发放病假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计算方式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其他情况
1、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发给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发给各项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
3、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的标准发给。
对于可以请长假的病状一般是得了癌症、严重职业病等相关人士才能请长假。孕妇是在生产前的一个月才能够请假。对于请假没有超过6个月的员工,单位必须按照在职工资发给员工。如果员工请假超过6个月可以支付病假工资给员工。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患有癌症、严重职业病等病症的人才可以请长期病假。孕妇则需要在生产前一个月才能请假。对于请假不超过6个月的员工,单位应按照在职工资发放工资。而请假超过6个月的员工,则应支付病假工资给员工。此外,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还有权获得各项生活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