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国家补贴的证书如下:
1、教师资格;
2、注册消防工程师;
3、法律职业资格;
4、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5、注册会计师;
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7、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注册建筑师;
10、监理工程师;
11、房地产估价师;
12、造价工程师;
13、注册城乡规划师;
14、建造师;
1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16、注册验船师;
17、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国家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可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通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最高可申领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预计每年将有200万职工受益。此政策一出,除了领取国家补贴外,还可以领广东省财政补贴,各地区专享高额补贴。《通知》规定,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初级工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不超过2000元。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