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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一)贷款对象: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章连续正常缴存达6个月(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前六个月连续正常汇缴不能断缴;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月汇缴额的6倍)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3、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章比例;

5、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7、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下限为年满18岁,年龄上限为男职工未满60岁,女职工未满55岁。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据实计算,且近6个月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在武汉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相关规章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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