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出资份额共有,但需有约定。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可视为对该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该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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