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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法律问题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

礼品礼金等财物的收送,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通过商品交换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该条在保持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相关规定的同时,把收受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也纳入纪律处分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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