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证明书一
兹证明XX县XX村村民: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在XXXXXXXXXXX号处有自建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XX㎡,建筑占地面积为:X㎡。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XX社区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房屋证明书二
兹有我村村民:xxx身份证号码:xxxx 在以下地址:x 省x 市 x县x 村 。房屋产权属于x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农村房屋证明书三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年_____岁,家中现有____口人,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住宅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