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的认定主要是晚10点至第二天早晨6点。扰民一般为治安案件,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 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 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 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 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