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强迫交易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目的是为了达成交易并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只适用于自然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客体方面,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强迫交易罪可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而敲诈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胁和要挟手段。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分析
一、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哪些
1、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强迫交易罪中交易行为的认定
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从强迫交易罪的条文表述看,并未对交易本身的合法性予以界定。强迫他人交易的是合法交易,成立本罪。而对于强买毒品的行为,应依照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强迫他人接受的行为,就依照具体行为手段,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进行处理。
二是交易的真实性问题。本罪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或威胁,这表明强迫交易罪侵犯了多个客体,包括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交易者的人身权利和其财产所有权。其中,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为主要客体。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时,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他人财产、人身的侵害方面,而非交易秩序。在具体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时,可以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倍数两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强迫交易行为方式一般不会存在区分上的困难,但是随着“交易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出现,这两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出现了重合。在“交易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交易的外观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因此,在使用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与他人交易的情形中,准确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结语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强迫交易罪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为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敲诈勒索罪仅适用于自然人,主观上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敲诈勒索罪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在判定交易行为时,应考虑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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